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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作者: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坚决打击·依法严惩·促进监管——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多项罪名严厉打击


  问: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同样是生产伪劣食品,为什么罪名不同?

  答: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究竟如何定罪,要看所犯罪行与哪项罪名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问: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哪些特点?原因何在?

  答: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技术研发要下大力气。只有检测、鉴定假冒伪类产品、食品的技术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降低案件查处难度。

 

挂牌督办大要案 司法建议补漏洞


  问:人民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于2010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

  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挂牌督办、及时指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有方式。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合理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指出相关部门工作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严惩失职渎职犯罪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问:法院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将有哪些重点工作?

  答: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保持增长的态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

  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我们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罪犯财产,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保障受害人的经济权益。

  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